从短视频平台的汉字拼音简写现象说起

Author Avatar
xjunz 4月 05, 2022
  • 在其它设备中阅读本文章

从短视频平台的汉字拼音简写现象说起

本文中的部分论点来自于理性与存在

引入

如果你经常逛国内的短视频网站,那么你或多或少都留意到,许多视频作者喜欢用拼音首字母来代替汉字,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的字眼,如S代表“杀”或“死”,Q代表“枪”或“钱”,Z代表“最”或“政”等,以至于这种现象还诞生了衍生梗:在你们那用汉字判几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字眼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敏感字眼,他们可能并不存在平台的“和谐”词库内,而是视频制作者煞有介事的自我审查。所谓自我审查是指个体在被要求的审查的前提下,主动地扩大化这种审查范围和力度。这种自我审查熟悉又陌生,因为国内的自我审查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但是自我审查的主体往往是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而陌生的是这种现象是一种遍布全社会的个体的自我审查。难道人不应该主动追求最大的言论自由吗?为何愿意助纣为虐?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中学时我们应该都了解过著名的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这些都是成文法的鼻祖。在《左传》中也记述有子产铸刑鼎的事迹,这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首次公布成文法活动,虽然要晚于汉谟拉比法典,但是要早于古罗马的铜表法。唐代孔颖达左传注《春秋正义》中对子产铸刑鼎有这样的评价:“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不畏上”,这句话很精准地概括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早期的统治者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只要统治者不公布成文法,统治者就可以随意歪曲法律条文,任意处置民众,从而在民众之中形成“寒蝉效应”。在刑不可知的社会之中,如果触犯了法律,其后果是不确定,那么人们便会去考虑可能的最坏的后果,在这种未知的恐惧下,人们就会尽可能不去做违反法律的事。看上去,这样的制度能让人民更遵守法律,从而更好地实现法治,但其实不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让原本只有少数人知道的法律让大多数人知道,这也说明,在未公布成文法的社会,法律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这少数人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当自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可以歪曲法律让自己开脱;当有人触犯了这少数人的利益时,他们就会歪曲法律让这种行为得到最大的惩罚;而对于和他们利益无关的案件,他们才可能会按照正常的法律条文去处罚犯罪者。所以在实际上,非成文法只能让统治者的统治地位更稳定,而不会让民众更遵守法律,或者说只能让民众更遵守和统治者利益相关的法律。那么,统治者为什么要公布成文法呢?看上去这对他们不利的。那是因为非成文法触犯了过多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一些新兴的既得利益阶级,当利益冲突被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爆发革命,所以统治者在权衡利弊后不得不公布成文法,以缓解社会矛盾。但是他们绝对会尽可能地保证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是成文法会明确规定各种“颠覆”行为的处罚,并且这种处罚往往是最严厉的;二是制定成文法后,统治阶级的许多政策便“有法可依”,从而能“名正言顺”地施行改革;三是虽然公布了成文法,但是成文法对统治阶级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并且他们拥有完全的立法权;四是有些法律看似是成文的法律,实际上其条文模糊,仍然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当民众都认可了成文法之后,明确的法律条文代替统治阶级的不可捉摸意志成为了行为准则,尽管法律依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是这种成文的法律是可知的确定的,从而让民众拥有了更大的自由,也让各种统治手段“合法化”,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春秋时期,子产所在的郑国位于中原的腹地,是各诸侯国往来的交通要道,并且郑国应允保护商人,促进了这里商业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开放,也诞生了许多新兴的既得利益阶级。这些新贵族往往拥有私兵,能在一定程度上和当时的执政贵族分庭抗礼,如果执政贵族继续毫无依据地来侵害他们的利益,那么就可能会爆发革命。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郑国首先公开了成文法,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讼棍——邓析也诞生在郑国。当叔向责备子产为什么要违背先王意志公布成文法时,子产回应:“…这是为了挽救国家当前的局面…”,这也可窥见当时郑国内部新旧贵族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非常激烈。

立法精神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立法精神强调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在一个“不正常”的法治社会,则是“法律允许才可为”。两者区别在于,前者赋予群众最大的自由,鼓励群众去创新,去试探。这是因为法律的权柄在民众手中,人民自然会给予自身最大的可能的自由。这种法律精神不但可以激发社会活力,还能较快地暴露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或不合理之处。而后者,则恰恰相反,这种社会的法律的权柄在少数的统治者手中,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统治者自身的利益,任何可能触犯统治者利益的行为,都会以各种方式被禁止。我们之前说过,法律的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于民主的国家而言,人民就是国家的统治阶级,那么法律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会让法律尽可能符合每个人的利益,比如尽可能地阻止个体之间的互相侵害行为,并且尽可能给予个体自由,即在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中寻找一个平衡,这也是社会契约的来源。而在一个非民主的国家,法律的意志是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并“合法化”他们的统治行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公布成文法和“刑不可知”并不矛盾,两者是可以共存的。在中国古代,就存在典型的不可知罪,如“腹谤罪”,“不应而为罪”,它们看似是成文的罪行,但是这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都十分模糊,便成为了古代帝王安插“莫须有”罪名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它们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可知的罪行。而在近现代中国,也有类似的罪名叫做“流氓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定罪条件十分宽泛并且难以裁决,如何定罪和处置都根据执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罪行本质上依旧是不可知的,比如群众上街声讨自己的合法权益,群众违抗执法者不合理的执法手段,这些人民本该拥有的合理诉求都能被定义为“寻衅滋事”。这只是“可见的不可知”,还有某些法律法规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可知,比如国内的文娱产品审查、舆论审查等,这些审查制度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标准,比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平台所有者自行评估有害内容,审查不力的后果自己负责。

面包还是自由?

国内的内容审查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不可知的黑箱。当我们在网络上发表某些内容时,有时候会被删除,其反馈往往是“包含不适宜内容”,或者根本就没有反馈,这些都是“刑不可知”的体现。而之前所说的这种自我审查本质上还是来自于不可知的审查制度。理论上,平台的审查会限制用户的自由,从而给用户造成不好的体验,进而降低日活,最终造成收入减少,所以平台应该会尽可能给予自由,而不是自我审查主动放弃自由。但这只是理想情况,根据理性预期,如果平台所有者认为给用户自由,可能带来不利后果要大于给用户自由带来的收益,那么自然会自我审查,否则就会尽可能降低审查力度。但是要知道,审查法规的不可知的,这意味着“有害”与“无害”的界限是非常模糊,一旦你给用户自由发表可能“有害”的内容,那么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就像父亲为了让孩子听话的最好的手段不是告诉孩子不听话的后果会有什么后果,而是告诉他不听话的后果很严重。所以,几乎所有平台都会走上自我审查这条路:自己的面包远比别人的自由要重要。但是要记住当我们批判平台的自我审查的时候,千万不要忽略了“房间里的大象”。而对于个人来说,发表“有害”内容的后果往往没那么严重,轻则删评,重则封号,个人还是可以千方百计地用各种手段规避审查,因为自由发表言论是一个人追求自由的天然理性,所以出现了很多基于谐音、亚文化等的政治化表达。而我们所见到的短视频作者在视频中用这些汉字拼音以逃避审查,那是因为他们的目的完全在于“面包”,他们没有任何自由的诉求,也就没有必要去承担任何一丝风险,那么越严格的自我审查越能保证自己的视频通过审核以获得收益,以至于出现了连“钱”,“杀”这种字眼都要规避的畸形的自我审查。

言论自由正义

当我们讨论言论自由时,会有人告诉你:只要你发的东西不违法就有言论自由,你发的东西不利于国家为什么要给你自由,自由也是有界限的之类的云云。但是我总感觉,这些都不是正当的理由。

那么言论自由的正义到底在哪儿?我们是否也应该有网络暴力、辱骂、诽谤、散布谣言的言论自由吗?我认为言论自由的正义只有一条,那就是人有权力自由地发表言论,无论是什么言论,这是生命赋予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力,不应该被任何人或事物限制,只可以被自己限制。有人说那你不是肯定了侮辱别人的自由?是不是肯定了散布谣言的自由?是的,但是要知道,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但也是天生理性的,社会应该在制度上让发布不符合自然群体理性言论的个体的承担相应的代价,并且宣扬符合群体的言论自由观念,这种代价和观念能让人的理性受限,从而让人主动地限制自己的绝对自由。而我们需要说的是自然群体理性,如果你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请参看理性与存在,这种理性是自然赋予群体的,即个体为群体中的其他个体考虑、为群体的本身考虑等的理性,任何基于少数人理性或者个体理性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都是不符合正义的。

新时代的新需求

不可知法的本质作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稳定。如果他们将这些“不可见人”的目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表达出来,就会触碰到被统治阶级的神经,从而加剧社会矛盾。但是,不可知法本身也会面临问题。因为大家已经不再是愚昧的民众,自然地认为法律就是应该为少数人服务。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已经深深地刻在了大家的观念中,而这些观念是可以抵抗不可知法的,那么不可知法就会在正义上被越来越多的人质疑。那么,他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让不可知法“可知”,让“不可见人”变得“道貌岸然”。比如,寻衅滋事可以取消,但是新的罪名会成立。比如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罪行,将自己的利益包装成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将可能的群众结社污名化为有组织犯罪。这样一来,一旦群众质疑不可知法,他们就可以用这样的条文来解释。最终,所有对舆论的审查、对新闻自由的扼杀、对互联网的封锁、对民众的监视以及任何其他侵犯人民权益而维护统治者权益的手段,最终都可以被解释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文上。但是,这样的方案仍然不是完美的,一旦国家安全不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那么,这个词最终就会像寻衅滋事一样被解构,被质疑。所以,可以想象的是,他们的下一步将会是寻找替代国家安全的词汇,或者阻止人民意识到国家安全的本质。那么,可能的手段有:一、用人民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建设或其他这些更为“光伟正”的词。二、弱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个体主义,强化集体主义思想。前者治标,后者治本。如果所有人都没有民主的意识,所有人都放弃了个体的自由,那么国家在他们眼里就应该高于一切,包括自身。那么,就不会有人质疑国家安全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安全”。在可见的未来,我们会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许可协议进行许可。

本文链接:http://www.xjunz.top/post/CensoredHans/